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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政规〔2019〕23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11-13 1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日
 
  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桂农产权办发〔2019〕1号)精神,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推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要科学论证,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3.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4.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乡镇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建设目标
  1.2019年底,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县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到2020年,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要求,力争基本建立县、乡(镇)统一联网、两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一)搭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以县级为主,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设立流转交易服务站。力争2019年底,建立“一个屋檐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时,整合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施,完成乡(镇)流转服务站建设,并在有条件的村委设立流转信息员。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乡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二)明确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承担信息传递、价格发布、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以及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等拓展功能,以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为基础,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乡(镇)流转服务站主要提供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村级流转信息员主要承担信息采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实行规范运行管理模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四)明确流转交易主体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五)确定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三、建设计划
  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推进。
  (一)平台搭建阶段(2019—2020年)
  制定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建立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探索建立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二)完善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
  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出台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各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沟通和对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三)做好各类确权成果应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回头看”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严格监督检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对农地频繁“空转”、投机性圈地囤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租赁价款拖欠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公平,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县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鼓励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切实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宣传培训
  要积极学习总结区内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农村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进场入市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组织以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七)研究出台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
  2.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场入市流转交易。要制定有关引导政策,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融政规〔2019〕23号关于印发《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11-13 1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1日
 
  融安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桂农产权办发〔2019〕1号)精神,推进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推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进全县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要科学论证,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3.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完善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
  4.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乡镇流转交易服务机构,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建设目标
  1.2019年底,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县级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到2020年,按照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要求,力争基本建立县、乡(镇)统一联网、两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一)搭建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以县级为主,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设立流转交易服务站。力争2019年底,建立“一个屋檐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同时,整合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施,完成乡(镇)流转服务站建设,并在有条件的村委设立流转信息员。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组建乡(镇)和村级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乡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二)明确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承担信息传递、价格发布、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以及为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防范土地流转风险等拓展功能,以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为基础,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乡(镇)流转服务站主要提供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村级流转信息员主要承担信息采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三)实行规范运行管理模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四)明确流转交易主体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五)确定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三、建设计划
  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推进。
  (一)平台搭建阶段(2019—2020年)
  制定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建立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探索建立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二)完善提升阶段(2020年以后)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
  成立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金融办、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单位抽调。协调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出台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政策和文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统筹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各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沟通和对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
  (三)做好各类确权成果应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回头看”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严格监督检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对农地频繁“空转”、投机性圈地囤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租赁价款拖欠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公平,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五)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县人民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鼓励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切实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宣传培训
  要积极学习总结区内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农村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进场入市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组织以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七)研究出台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
  2.制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场入市流转交易。要制定有关引导政策,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